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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舒城一小学生下课玩耍时摔断门牙 回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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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4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校园内课间休息的时候,几个小学生在教室门口嬉闹,其中一个学生刘某被同学邓某踩到脚后跟摔倒受伤,要求赔偿无果后,受伤学生将学校和同学邓某一起告上法院。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舒城县某小学承担原告刘某各项损失的20%。

  家长起诉:孩子课间摔伤,学校应该要赔偿

  刘某和邓某都是舒城县一所小学的学生。2013年5月29日上午第三节课后,原告在下一楼台阶时,因刚下课,几个同学在楼梯处嬉闹,被后面的邓永瑞踩住了脚后跟,摔倒在台阶上,一颗右上门牙磕到台阶上,至该牙断离。随后,原告被几位在场的同学扶到老师的办公室,老师对情况了解后,要求孩子放学后回家通知双方家长。

  原告刘某的母亲先后九次带刘某去合肥治疗。医生诊断,该牙已无法存活,只能暂时保留在原处,待17岁后再拔除安装义齿。事情发生后,被告曾买了奶粉前来慰问,但对赔偿事宜只字不提,原告的母亲就赔偿事宜多次找被告和学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将邓某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院。

  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邓某的父亲认为自己孩子不该承担全部责任。“孩子们下课一起玩耍,我们孩子踩到邓某脚后跟致其摔倒并非故意的。”还称,事发后,他们也积极到医院看望了他。

  校方同样认为自己无责,学校负责人表示,刘某是被邓某踩到了脚后跟,导致了事情的发生,应当由邓某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担责20%

  在该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事发时为小学同学,双方课后下楼梯时因人员较多,本应注意他人及自身的安全,但均疏于注意,被告邓某踩了原告的脚后跟,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被告邓某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舒城县某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1、楼梯台阶过高对小学生而言,上小楼存在一定隐患;2、事发后学校没有将学生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及时处理;3、上下楼梯处没有警示标志,特别是课间下课没有老师在上、下楼梯处进行疏导;4、在事故发生后未能保存好监控录像,导致部分事实无法查清(如有无其他同学推搡拉扯等),故该学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刘某在课间玩耍时,被邓某不小心踩到脚后跟导致摔倒摔掉了一颗门牙,应当对刘某因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邓某的监护人被判承担60%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20%的责任,原告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4-2-2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也挺倒霉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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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办个学校,学生要出个什么事,学校风险很大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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