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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霍邱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聂某某等三兄弟赔偿范某某8382.9元、易某某7866.8元。
经查,聂某某与范某某系同村姻亲关系。2013年7月22日,聂某某的父亲骑电瓶三轮车在途径许岗村的路上,从一辆靠右停放的货车旁边经过时,不慎驶出水泥路面,撞到树上,左腿被树划破。此时,范某某和他人正好经过,并叫喊货车驾驶员上前扶起老人,后将老人送到村医疗室治疗。
当天,因范某某未告知聂某某其父亲受伤情况,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2013年7月28日下午5时许,聂某某等五人开车来到范某某家理论,遂发生语言冲突,聂某某三兄弟上前殴打范某某,范某某之妻易某某从中拉架,聂某某随即用拳头打易某某头部,并拖拉,造成范某某、易某某夫妻受伤住院治疗。事后,经公安机关处理,决定给予聂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案经多次调解未果。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兄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04.35元。
法院认为,三兄弟共同殴打范某某和易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祝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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