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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令原告小杨万没想到的是邻居小李、小朱夫妇会在自己举家外出打工之际,在其家的墙上打门供他们全家自由通行。真是“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
原告小杨在寿县堰口镇十字路老庙街道有临路住房两间,房屋后面自然延伸9米为空地,原告于2002年12月30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显示包括原告的房屋及后面空地。紧邻原告家西侧为被告小朱家。被告夫妇利用原告全家常年在外打工不在家居住之机,擅自在原告家东侧墙上开门通行,并在原告家后院内堆放杂物。原告发现后多次与两被告交涉、协商,两被告均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无奈,小杨将小李、小朱告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小杨对其位于寿县堰口镇十字路老庙街道的房屋及其后面空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被告小杨、小朱夫妇在事先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形之下,在原告院墙上开门通行并在原告的房屋后面空地上堆放杂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法院遂判决被告小杨、小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行将其与原告小杨相邻的围墙及后面空地恢复到原来状态。 (汪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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