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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一男子取出五万元钱烧钱祭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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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云淡风轻看世界 于 2014-5-20 08:03 编辑

        5月16日,淮南男子代某与朋友吃饭时,了解到朋友们都在母亲节时候送了礼物给母亲。然而代某曾因犯罪入狱,母亲在他入狱时积劳成疾去世。代某十分愧疚,加上酒精刺激,走出饭店后他竟将自己修鞋攒下的5万元钱从银行取出,跑到十字路口欲烧掉祭母。幸好当地派出所民警及时制止了他的行为。
        当天,代某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当得知朋友们在母亲节时都送了礼物,而自己的母亲在他入狱时及积劳成疾过世,心里特别的愧疚。饭后,醉酒的代某跑到一家邮政储蓄所取出五万元钱,准备烧钱祭母,以弥补心中的内疚与悲伤。好在储蓄所工作人员见代某酒喝多了,且5万元现金并没有用东西包着就出去了,于是便拨打 110报警。
        派出所民警接警后,根据储蓄所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在黄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找到了代某。此时代某正跪在地上,将5万元现金摆在地上,准备将钱烧祭母。民警当即制止了代某行为,并且告知烧毁人民币是犯法行为。
        代某酒醒后,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感谢民警及时制止他的冲动行为,因为自己刑满释放回家后,靠着修鞋为生,5年攒下5万块钱也十分不易,今后不会再做这样的傻事。
小编点评: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这句古语对孝子来说,是最大的悲哀。从事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代某的孝心与愧疚。把辛苦数年积攒的钱烧给去世的母亲,代某这种过激行为背后的悲恸我们能理解,但是却显得十分不理智,尤其对于天堂里的母亲来说,她最大的心愿恐怕就是希望代某出狱后能够踏踏实实做人,我们也希望代某不要在作出这样的冲动之举,真正能够用自己的行动去完成对母亲的孝心,去完成她的心愿。
普法知识:
         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烧人民币的行为正好触犯了本条第一款“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规定,是《人民币管理条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人民币管理条例》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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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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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0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芒果果 发表于 2014-5-20 08:03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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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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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喝点酒就犯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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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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