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宠物作为私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而六安三男子竟通过“偷狗”的方式牟取钱财,作案次数多达三十余起,累积达到数万元。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
2012年12月下旬,被告人周某、李某伙同陈某等三人(均已判决)驾驶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至裕安区韩摆渡镇,以弩镖射杀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杨某家价值280元的2条狗,后由张某予以收购。从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等三人用同样的作案手法,周某实施盗窃30起,盗窃数额计5531元;李某实施盗窃21起,盗窃数额计3480元;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计1372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与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赃物而予以收购,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周、张二人主动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李某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沈琛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