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670
  • 回复0

赴宴后驾车身亡 侵权责任咋认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1-6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学教师吕某应邀到饭店喝喜酒,席间少量饮酒提前离席,后驾车发生事故车毁人亡。其母时某某和女儿吕某某认为与其吕某同桌的时某等九人明知吕某某不能喝酒仍劝酒,对吕某醉酒仍骑车不加以阻拦制止,致吕某车毁人亡的后果负有责任,遂将九人告到法院。近日,寿县法院以时某等九人不构成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驳回了时某某、吕某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2年1月10日晚,时光某在某饭店请喝喜酒,时某某之子吕某某应邀赴宴。席间吕某与时某、时某柱、时某雏、时某德、时某聚、时某锦、韩某昌、韩某贵、韩某珍同桌饮酒,由吕某斟酒。吕某少量饮酒后因事于当晚19时许离开。当晚21时10分许,吕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到寿县X006线25KM+600M处路段时撞倒路西边的树(该路段距离时光某请客的饭店约5公里,并不是吕某回家的必经之路),造成吕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未提供证明九被告在与吕某饮酒中具有强迫劝酒行为。吕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其死亡与被告共同就餐饮酒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查明,2013年1月11日经寿县张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据此,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间期间,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经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李群)


六安论坛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微信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