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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均为金寨县某单位职员,平日里二人私教甚好,姐妹相称。2009年8月,被告以家庭购房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10万元,原告二话没说就将自己辛苦攒下的私房钱借给了陆某。双方约定,此款于2011年年底一次性还清,未约定利息。接下来的两年里,双方关系一直是亲密无间。2011年年底,张某向陆某催要借款,陆某说自己暂时困难,希望陆某能宽限3个月,张某也一口答应了。就这样来来回回的借口宽限,一直到2013年底,陆某仍然是一分未还。这时的张某已经被陆某的借口惹怒了,在一次催要借款中,双方发生了争执。原告一气之下,于2014年8月将陆某告上了法庭。双方至此也是撕破了脸。
法院受理费,承办法官经过几次耐心的调解,均未能使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判决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故判决被告于10日内一次性付清本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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