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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友杂谈] 汽车销售暗藏“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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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春节临近,家用汽车销售暖风阵阵。目前合肥市每天机动车上牌量在400辆以上,家用汽车已经成为市民首选的大件商品。然而汽车销售过程中的“潜规则”成为投诉热点。为此,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用汽车时,注意汽车销售市场的“潜规则”,自觉抵制强制消费行为,避免误入消费陷阱。

      合肥市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车前需要多了解车市信息,做到价格、配置、用户口碑、售后服务等心中有数。特别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预付定金时须三思而后行,否则没有反悔权。

      另外,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需要认真查看销售合同的所有条款,确认购车型号,交车日期。尤其是特别约定的内容,诸如优惠政策,赠送物品的品牌、规格、价值、安装等都要明确写入合同。如果销售方以车辆货源紧俏为由加价,消费者则有权拒绝。消费者对是否在4S店内购买车辆保险也要了解清楚。最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还要明确经销商违约责任,避免发生纠纷后索赔无据。

       此外,消费者提车时要及时索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否则不仅影响车辆的上牌等事宜,还对今后车辆“三包”产生不利影响。对一些经销商以种种借口延迟交付车辆合格证的,要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向厂家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特别赋予了消费者举证倒置的权利,即“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为此,市消协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保存购物凭证,保留好汽车外观或性能发生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里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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