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购房遭遇“阴阳合同”
购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但是近日,市民张先生购房时却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好不容易买到了心仪的住房,等到拿房时却发现合同上的交房日期出现了问题。
张先生告诉记者,2013年他准备给儿子买套婚房,选了很久,看上了市政府附近和谐名城的一套住房,考虑到儿子结婚的时间,张先生说他特地和售楼部提出了交房日期的问题。 市民 张先生:当时要求的是2014年年底交房,当时售楼部的也告诉我说年底可以交房,因为孩子当时婚期订了,定在2015年5月份,拿房子准备装修的。
得到了满意的答复,张先生决定把这套房子买下来。合同一共签了五份,当时只看了一份合同,确定内容没有什么问题就签了字。
市民 张先生:当时就拿一份合同给我看,那四份合同都签过字了,翻到那一页签字的地方我小孩就签了字,当时也没有想到每一份合同都去看看。
转眼到了2015年,张先生去售楼部准备拿房子,这才发现合同竟然出现了问题。张先生所持有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2014年12月30日,而售楼部合同上的交房日期则显示是2015年5月22日,中间相差了近半年,这下可把张先生给搞糊涂了。
市民 张先生:这份合同上面写的是交房日期是2014年12月30号,你看看这里。签其他合同的时候那四份合同你没有看是吗?那没有看,想不起来,心想合同还能搞错吗?一式五份的,哪想起来看那么多呢。
为了这件事,张先生特意去市房产局查了下,发现房产局档案室备案的纸质合同交房日期和他手里的合同是一致的,都是2014年12月30日。那到底该以哪份合同的交房日期为准?张先生和售楼部之间产生了分歧。市民 张先生:当时大堂经理跟我说,他说以房产局合同为算,他们去查说合同跟他们的是一样的,要求是在2015年5月22号交房,其他的都没有领到房。今年四月份我去房产局查备案,对方说以我的合同为算。
因为没有拿到房,而儿子的婚期也近在眼前,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给儿子租了套房子,花了1万多。张先生认为,和谐名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需要赔偿他的损失。但是在谈到赔偿多少时,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
市民 张先生:现在只要把合同违约的钱付给我,我也就不追究别的了。超过三个月以后合同上写的是每日万分之二,现在他跟我谈的万分之一,而且只赔三个月的,所以我不服。
2售楼部承认存在失误 可以适当赔偿
事情是否如张先生所说?五份合同竟然有两个交房日期?和谐名城售楼部对此又有何说法呢?
记者于是来到了和谐名城售楼部,询问张先生的合同问题。销售经理王再冉告诉记者,张先生已经来过好几次了,第一次他们也感到有些纳闷,因为张先生购买的是1期4号楼304室,整个4号楼的交房日期应该是2015年5月22号。王再冉拿出了他们手里的购房合同,并调出了网站备案给记者看。 现场声:工作人员 你在这里可以看下,这个是网上备案的交房时间,这个是房产局网站,你可以看到,2015年5月22日。因为我们备案那边要审核的。除了这一户之外,这栋楼其他的住户都是5月22号交房吗。对,目前还没有出现像他这样的。
王再冉解释说,总共有五份合同,张先生手里的和房产局档案室里的合同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其他三份合同的交房日期是2015年5月22日。至于为何会出现五份合同两个交房日期,这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
和谐名城销售经理 王再冉 可能是销售人员工作上不够谨慎出现了笔误,这个现在也无从查起了。
王再冉说,因为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在张先生第一次来售楼部时,他们就提出了可以交房,但后来张先生并没有回应。
和谐名城销售经理 王再冉 当时跟张先生协调也是同意给他交房,之前他一直没有答复。 记者:交的是什么房子? 和谐名城销售经理 王再冉 就是可以交付达到验收标准的房。 记者:就是当时张先生需要购买的房子吗? 和谐名城销售经理 王再冉 对,然后后续的验收啊,流程我们都在积极的和相关部门在沟通,可以达到交房条件的,他没同意,就是单独的跟张先生沟通,包括跟有关部门报备。他当时没有同意也没有给具体的回复,然后我们也没再后续跟踪这件事了。
2015年3月份张先生第二次来到了售楼部,提出没有到期交房,开发商有违约行为,这次售楼部同意可以作适当赔偿。和谐名城销售经理 王再冉 董事会给这件事的答复就是既然这件事已经成为事实,毕竟有三份合同是一致的,两份时间一致的,那我们手里拿的合同上交付时间和房管局网上备案时间一致的,然后为了维护下客户关系,或者说为了我们小区的口碑和美誉度,也考虑着做出适当的让步。
3再起波澜:张先生也违约?谈判无果
尽管和谐名城提出了愿意给张先生适当的赔偿,但张先生坚持不能接受,原因在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很大分歧。
在就赔偿金额协商的时候,和谐名城销售经理王再冉又提出了一个问题,张先生本人也有违约行为,而这个违约行为也应该计算进去。
和谐名城销售经理 王再冉 但张先生本人也有一定的违约行为,延期付款,房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到位时间,延迟了52天,我们把这个问题也给张先生反馈了。
原来,合同中注明了在双方签订合同的60天内,购房人需将房贷办理完毕,付清房款。在售楼部持有的合同中,注明签订合同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也就是说11月30日前张先生应如约付款,但事实上,张先生是在2014年1月22日才付款,延迟了52天。因此,张先生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王再冉的这个说法,张先生没有接受。张先生说,当初他是把贷款材料都交给了售楼部,委托他们来办理的,延期付房款不是他造成的。而售楼部则提出,当初张先生并没有任何的委托书或者公证书,表明委托他们来办理房贷。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和谐名城销售经理 王再冉 现在只能和张先生沟通,尽量的协商好,这也是我们一贯的态度。我们的失误是客观存在的,其次张先生本人也有违约的行为,所以说只能是双方认可达成一致之后,这个事才能圆满解决。
4律师:应以张先生合同交房日期为准
那么像张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到底应该以哪份合同上的交房日期为准?记者就此咨询了法律界人士。
律师殷坪解释说,像张先生这种五份合同2个交房日期的情况,应以张先生手中所持有合同上的交房日期为准。理由一:由于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经济地位的悬殊和信息了解的不对称,应做出有利于购房人的解释。理由二:当三方都持有合同文本时,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以房产局档案室备案的纸质合同日期为准。至于网站的备案属于间接证据,其信息来源于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不能做为认定依据。此外其他购房人的交房日期也不能做为推断依据。
至于开发商提出曾经有向购房人交房这样一个事实,如果有证据证明,可视之为已交房。如无法证明,则算作逾期交房。
此外,开发商提出的张先生延期付款算作违约,而张先生则认为他已经委托了开发商来办理房贷,因此违约和他无关。殷坪表示,如果没有委托书,那么延期付款导致的违约行为将由张先生自己来承担。 律师 殷坪:那么这个委托在法律上呢,有一个口头的委托和书面的委托,当然在实践中口头委托容易发生纠纷,最好以书面的委托为准,那么购房人没有出具书面的委托书委托开发商给他办理公积金贷款,那么作为开发商就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为购房人办理,由此这个后果由购房人承担。
如果张先生和开发商都有违约行为的话,可以各自结算或双方协调解决。
律师 殷坪:在一个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和出卖方之间,双方在合同中都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那么如果购房人就是买房者,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交付购房款,那么他也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卖房人来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作为卖房人也就是现在的开发商,如果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的话,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违约的话各自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殷坪也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很多方面都会牵涉到合同行为,那么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看清合同内容,避免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编后:就在记者发稿时,和谐名城售楼部主动联系了本栏目记者,说双方已经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我们也希望,这样的事情以后不要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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