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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这个在中国城市行政管理中特殊角色,正在被挤压到社会底层矛盾的最前线,时而是加害者时而又是被害者。
2014年9月11日早,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大队组织人员对城关镇五岳路段占道经营进行治理,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将蔬菜水果摊摆在五岳路主干道上,城管入员对其劝说并将占道的蔬菜水果向后搬时遭到陈某某的阻拦和辱骂。陈某某手持电子称向城管人员挥舞,城管人员便对其电子称经行登记保存,后陈某某便对城管人员进行撕拽,将城管人员徐瑞右手臂抓出印子,抓住秦学岭的衣领不松并用脚踢其腿部,又将城管人员李大金和卞修松抓伤。在警察赶到现场城管人员准备撤离时,陈某某拽住城管人员车辆阻拦其离开,致一名城管放弃电动车,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上锁并推回家。当天上午10时许,陈某某又赶至城关派出所院内,对到派出所介绍情况的城管人员朱丽平进行撕扯,后又脱光上衣追赶朱丽平和警察长达半个多小时,造成恶劣影响。11时许,陈某某又到城管局办公楼对朱丽平进行辱骂并脱光上衣,后被送至医院。
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并到县行政执法局认错,取得县城管局的谅解。
本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霍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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