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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男方将女方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返还婚约彩礼款2万余元及三金。法院判决部分返还。
原告小伟与被告小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时小伟给小琴现金10001元及价值16860元的“三金”(金戒指、金手镯、金耳环),另外,小伟为小琴及其父母购买礼品花费1万余元。后来,二人在交往过程中,小伟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想与小琴分手并要回彩礼遭到小琴的拒绝。于是,小伟将小琴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返还彩礼款2万余元及三金。
庭审时小琴及其父母辩称,本案是小伟悔婚造成的,现小伟另寻新欢,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按民间风俗,他们不应该返还彩礼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婚约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相互给予的物品属于礼节性的赠与,女方可不予返还。据此,依法判决小琴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小伟10001元及“三金”(金耳环、金戒指、金手镯)。(侯威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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