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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霍山一村文书因贪污、职务侵占征地补偿款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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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市扩建,城镇周边农民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便取代土地成为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之一。帮助农民解决生机问题,是村干部应有的职责,但霍山某村文书周永,却利用拆迁、征地的职务之便,以虚构农户名义伪造签名和将亲属名字混在发放正常征地款名单里的方式,贪污、侵占集体征地款。近日,安徽省霍山县某村文书贪污、职务侵占一案经由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六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周永涉嫌贪污、职务侵占一案,系本院接霍山县纪委检察局移送,经检察长决定,本院于2014年10月19日对周永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4日,移交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次年1月23日、5月5日分别在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永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ZF从事征地补偿款管理和发放等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3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周永利用其担任村文书的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村集体财产7万余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侵占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其中5.3亩争议土地款项性质有所质疑,认为当时该笔土地款已属集体财产,故周永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人指出,当时5.3亩征地补偿的确未确定权属,但应该等该块土地确权后再发放,被告人还是在“协助人民ZF从事征地补偿款管理和发放等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因此属于贪污罪的主体。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人意见,同时认为,被告人周永于案发前主动向衡山镇ZF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对其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遂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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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那么点芝麻绿豆的权利,就想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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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犯事迟早要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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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查六安周边乡镇,没有不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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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作死就不会死{:soso_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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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情太多了,九牛一毛{:soso_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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