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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盗窃案,被告人张海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998年6月出生的张海,2岁时过继给其养父母后随养父母一起生活,性格内向,由于其沉迷于网络中,加之养父母对其溺爱,初中二年级就辍学在家,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海到霍邱县姚李镇、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新沟村,采取翻墙溜窗等方式入户盗窃,三个月内被告人张海盗窃8起,数额8850余元,其中7起为入户盗窃。审理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海盗窃财务多用于上网以及零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应从轻判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判处。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张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潘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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