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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在舒城县晓天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住安徽省舒城县晓天镇某村的褚某某带着9岁大的女儿向分居6年的妻子杨某起诉离婚,并要求获得女儿抚养权。
据原告陈述,被告杨某系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2005年9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在浙江打工的原告褚某某,短暂的交往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2006年2月15日双方便到了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同年9月26剩下了女儿,目前在读书。
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因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双方常为家庭开支、人情交往产生矛盾。2009年正月16日原、被告又因为人情开支发生争吵后,被告当日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原告当晚给被告打电话,被告称去姐姐那里生活,从此不再回来。此后被告杨某更换了手机号码,至今6年来无任何联系,女儿一直跟随父亲生活。
2015年3月7日,原告带着诉状来到法院,请求法庭判准离婚。晓天法庭依法受理本案,因无法联系上被告,法庭将公告登报通告,直至60日后被告杨某仍无任何消息,法庭与6月2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庭审过程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并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褚某某出示了村委会书面证明,以及邻居汪某某和胡某某的书面证明,证实被告杨某自2009年正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双方6年来均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并且婚生女一支由原告抚养长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褚某某所述情况属实,原、被告双方短暂相处后即登记结婚,显属草率,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双方为琐事时有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疏远。自被告离家至今,夫妻分居生活已经6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已经习惯,故小孩应由原告抚养成人。因被告去向不明,小孩抚养费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成人,卸下了原告的心理负担。(张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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