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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但现实生活中,一男子曾因犯盗窃罪两次入狱却仍然“贼心不死”,其出狱后又实施盗窃行为,结果再次领刑受罚。
经查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许某某(化名)进入舒城县城关镇某建筑工地,窃取了该工地建筑用钢筋,后以900余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同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许某某进入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某建筑公司安置房工地,窃取该工地脚手架扣件31袋,随后在运送赃物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后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为3200余元。
2014年3月份,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许某某犯盗窃罪。
另查明:2007年,许某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2年,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扣件已追还失主,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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