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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电工资质的刘某友,受邀维修养鸡场电路故时严重违章作业,致线路起火烧毁养鸡场。日前,寿县法院依法判决火灾责任人刘某友赔偿养鸡场经济损失155239.2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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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刘某军、汪某某夫妇俩为筹建养鸡场,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许可。经公司许可,由刘某负责养鸡场的安装布线,事后刘某军支付供电公司2100元的安装费用。2015年1月14日,养鸡场的空气开关损坏,刘某军与刘某联系、并通过刘某联系到没有电工资质的刘某友。刘某友在维修过程中带电操作,而且接电时绕过空气开关连接线路,导致线路起火,引起的大火烧毁了养鸡场,造成财产损失194049元。消防事故认定,起火点在养鸡场的产权范围内,起火原因系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另外,刘某军、汪某某的养鸡场并未通过消防部门采取安全消防措施。事后,刘某军认为供电公司、刘某、刘某友负有责任,将三被告起诉到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军、汪某某的养鸡场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设备,电路发生故障后,原告未请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维修,其自身对火灾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发生故障的线路属于原告私有线路,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供电公司对此不负有维修义务,供电公司在该起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被告刘某虽然前期对原告的养鸡场进行线路安装,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安装线路不符合规定情形,该火灾与被告刘某前期安装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刘某属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刘某友与被告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刘某友没有电工资质,且在维修电路时严重违章操作,应承担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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