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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由宁波开往霍邱的长途客车在市区的将军路与大别山路交叉口附近下客时,一名女乘客突然摔倒并昏迷。昏迷的乘客在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者家属遂将客运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该案经裕安区法院立案受理后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承办法官认为:死者在下车时因踏空后摔倒而发生意外,该起事故虽经交警认定为意外事故,但被告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有将乘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的义务。同时,死者作为一名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因此依法应由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原告获赔6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0万元,不足部分由客运公司承担。(曹文斌 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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