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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一男子吃火锅时,趁人不备,顺手盗走拿别人的钱包。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男子不仅失去了一年的人身自由,更损失了五千元财产,得不偿失。
2014年12月31日,在六安市舒城县梅河路“爱上”火锅店,被告人潘某某吃火锅时趁别人不注意,将坐在自己身旁的刘某某挂在椅背上的上衣口袋内的钱包盗走,后在逃跑时被火锅店保安当场抓获。该钱包内有现金5228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另查明,2006年3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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