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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以被告人孙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胡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予以没收。
被告人孙某某为提高自己经营的雅迪电动车销量,非法购买了一套短信发射器设备即“伪基站”设备,意图向不特定公众发送雅迪电动车广告短信。2013年12月6日至11日,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伪基站”设备,先后在寿县双桥镇、丰庄镇等人员密集处,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一定半径范围内的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发送雅迪电动车宣传广告等垃圾短信共计36568条,共造成36568户中国移动手机用户正常通信中断。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系被告人孙某某的雇员,经孙某某安排驾驶车辆参与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的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对孙某某从轻处罚、对胡某某减轻处罚同时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叶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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