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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被告人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5月4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驾驶皖A39D88小型轿车,沿S3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0KM+800M处路段时,与寿县涧沟镇三十铺村村民李宏友驾驶的同向左转弯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李宏友倒地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盛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李宏友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盛某某在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险赔偿款外,又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5万元,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随即送伤者前往医院抢救,并于次日到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此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叶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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