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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但生活中总有人只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动起手来,最终是伤了别人自己还得遭牢狱之灾。日前,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口角发生冲突而大打出手的故意伤害案件。
2015年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寿县寿春镇北街供电公司北侧的一棋牌室内,因打牌事宜和其同桌牌友刘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刘某用拳击中被害人刘某某面部,致其鼻部受伤。经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刘某某鼻部受伤致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归案。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曾于2011年9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在本案审理期间,其与被害人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洪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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