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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得子不容易,格外珍惜,甚至超出夫妻感情。这不就有一对夫妻,离婚好说,放弃孩子抚养权那得有法可依。
贾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6月32岁的贾某和39岁的李某共同生育一女,取名小雨。2012年3月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由于二人婚后感情不合,进而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丈夫贾某因此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婚生女小雨由其抚养。同时,贾某特意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其一,淮南 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意在证明:贾某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其二,淮南市某社区居委会证明,意在证明:贾某有稳定的住所。
妻子李某对这段婚姻也没有留恋之意,她同意离婚,但她同样要求婚生女小雨由自己抚养。为此,李某也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证据:寿县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意在证明:女儿小雨长期随母亲李某居住在寿县某村。李某还对贾某向法庭提交的工作证明提出质疑,她说李某不在淮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班,而是在琉璃厂上班,月工资不超过2200元。
法院经审理同意贾某和李某离婚,并将婚生女小雨判由李某抚养。贾某虽有抚养婚生女小雨的条件,但不能否定李某没有抚养婚生女小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婚生女小雨从出生至今一直由李某抚养生活,从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法院依法确定婚生女小雨由李某抚养为宜。(作者:汪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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