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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趁黑夜抢夺独行女手提包,舒城两青年获刑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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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青年合伙趁天黑,抢夺独行女士手提包。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叶某某合伙在舒城县城关镇舒勤村居民小区门前路段,趁独自步行至此的被害人杨某不备,夺取其手上的挎包,包内有现金800余元及中兴牌手机一部等物,经鉴定:手机价格为120元。


  2014年12月5日晚,被告人万某某、叶某某伙同王某丙在六安市区皋城路,见一女性被害人独自站在路边,欲趁其不备夺取其手上的手提包,因被害人紧抓不放而未果。


  2014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叶某某伙同王某丙在舒城县城关镇大黉水巷县教育局附近,趁独自步行至此的被害人张某不备,夺取其手上的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50余元、苹果牌手机一部等物,经鉴定:手机价格为2235元。案发后,手机等物已追还被害人。


  2015年1月7日晚,被告人万某某、叶某某伙同王某丙在舒城县城关镇鼓楼街古树附近,见一步行至此的女性被害人,欲趁其不备夺取其手上的手提包,因被害人紧抓不放而未果,造成被害人倒地。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伙同他人实施抢夺犯罪前,共同策划,抢夺的钱财共同花费,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经公安人员盘查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以自首论,且当庭自愿认罪,抢夺的二部手机已追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实施抢夺犯罪中,两次未遂,应作为量刑情节考量。综合被告人万某某、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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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啊。现在的的社会是怎么了。哎,感觉一点生活的正能量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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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作死就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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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也是真没钱用了吧,逼的不得不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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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下快活了吧,进去了吧{:soso_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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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不多说了,好好在里面改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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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哪家监狱会收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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