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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的刑事案件,案件的被告人华某系一名包工头,案件的被害人是一名女雇主。2015年4月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该局执行逮捕。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害人卫某找到被告人华某,要求其帮卫某盖房子,盖房款一共九万元,卫某分三次支付华某,最后一笔款项在房屋验收合格后支付,双方签订的有合同。受害人卫某在案发前已经支付了华某两笔款项合计6万元,因为房屋尚未验收,第三笔款项尚未支付。2015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华某独自一人来到被害人卫某卧室,见卫某某一人在看电视,即起歹意并提出要与卫某发生性关系,卫不从,华某遂将卫某某按倒在床上强行脱掉其裤子及内裤,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被告人华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庭审时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判处。据此,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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