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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立之年的柳某是个豪爽的人,平时爱小酌一杯,遇到朋友必是豪饮一番,不料此等豪爽的性格让柳某蹲了班房。
2014年8月22日晚上,柳某与朋友聚餐互相豪饮了一番,酒足饭饱之后,柳某心怀侥幸自认为骑二轮摩托车应该没事,谁料在行至霍邱县城关镇庆发大道中段时,对面一辆车由南向北超车时,与人柳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柳某受伤,二车受损,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六安市疾控中心鉴定柳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大队认定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开车人士,酒虽是好物,可不要贪杯,饮酒之后切勿开车,否则一醉醒来便是罪了。(张保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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