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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因长期缺少沟通,交流方式存在误区,最终诉至法院要求结束这段婚姻。法官经审理查明认为,只要双方能珍视先前的爱情生活和家庭的完整,首先反省自己的不足,坦诚交流,逐步改善性格上的缺陷,加强有效沟通,双方依然能够和好如初。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相恋,2015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虽相处三年,但真正相处的时间不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少有交流,被告性格过于内向,喜欢独处,不做家务,也从不给生活费。买房后,自2014年3月至12月的按揭款也都是原告支付。其曾发短信给原告妹妹,称从未爱过原告。自2015年5月,双方已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谈某辩称:双方恋爱3年,婚前基础较好。其诉称的房屋是被告向亲戚借钱所购,原告并没有出资,婚前的按揭款也都是被告支付,婚后,因原告掌管家庭经济,房屋按揭款由原告用双方共同经营的牛排店收入支付,之所以在房产证写上原告的名字,是因为原告在婚前将此作为结婚的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若调解离婚,原告应返还被告家庭为结婚花费的彩礼和给付原告的现金等结婚费用。房屋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处时间较短即同居生活,婚前相处有两年半之久,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婚姻基础较好。现虽然因为性格差异,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珍视先前的爱情生活和家庭的完整,首先坦诚交流,逐步改善性格上的缺陷,双方依然能够和好如初。双方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其感情也并没有彻底破裂。据此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谈某离婚。(王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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