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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11-25 08:44 编辑
张女士在舒城某餐厅就餐,在上洗手间下台阶时摔伤致十级伤残,张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万余元。经查该餐厅台阶设计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近日,舒城县法院对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舒城某餐厅、被告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70%的责任,原告张女士获赔68000余元,原告张女士自担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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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原告张女士诉称:去年12月份,原告在被告舒城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分店舒城某餐饮店与亲友用餐过程中去洗手间,待原告从洗手间出来后,因洗手间出口处有高阶梯且地砖颜色一致难以分辨,被告舒城某餐厅也没有在出口处设置提示标志提醒注意阶梯,同时出口处地板上有部分残留水渍导致原告踩空摔倒。原告摔伤后,经诊断右桡骨小头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今年1月份,原告出院后去被告处交涉赔偿,被告只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张女士认为,被告舒城某餐厅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没有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的风险,更没有在安全风险较高处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舒城某餐厅系被告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分支经营机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两被告不予赔偿,2015年下半年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被告舒城某餐厅、被告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我餐饮公司就餐,我司已尽到安全责任,原告受伤系其自身身体原因摔倒,与我司无关,应驳回原告诉请并返还我司垫付3963元医药费,并提供了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系自身身体原因摔伤、地面没有水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进入被告舒城某餐厅经营场所用餐,在使用店内卫生间后于过道台阶处踩空跌倒受伤事实足以认定。被告舒城某餐厅是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因此,被告对其经营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其给予赔偿。被告舒城某餐厅将餐厅分成不同区域,原告就餐的区域与该经营场所卫生间所在区域存在一个台阶的高度差,根据有关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被告通道处的台阶只有1级且未作坡道处理,故该台阶的设计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虽经提示但不足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舒城某餐厅系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人机构被告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进入餐馆用餐,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应当相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舒城某餐厅、被告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张女士人身损失68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方芳、查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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