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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皋城公馆在建的13号楼违法建设建议书 建议人:鲁文贤,男,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东路12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662812xx 建议事项: 请求中共六安市人民政府及时叫停并依法拆除皋城公馆在建的13号楼违法建设。 建议理由: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建设单位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第13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41500201200168号。 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以此为据,建字第34150020120016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已于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之后自行失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份,建设单位恒远公司在无视本人家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开始建设13号楼,同年四月份本人找六安市建工局,建工局叫找城管局。本人于2015年7月、8月及10月,向六安市城管局网上举报、特快专递致书,请求拆除皋城公馆在建的13号楼违法建设。至今已数日,皋城公馆13号楼违法建设依然热火朝天、加班加点、如火如荼的继续进行。城管局人员既没有到场叫停,又不拆除。万般无奈之下本人在六安市政府网百姓畅言发帖,皋城公馆在建的13号楼是违法建设,谁来拆除····· 恒远公司在建字第34150020120016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无效的前提下,建设皋城公馆13号楼。该13号楼应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遵守事项第二款、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 时至今日,皋城公馆在建的13号楼违法建设依然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请求中共六安市人民政府及时叫停并拆除皋城公馆在建的13号楼违法建设,以此体现六安市政府是法治政府。 特此请求! 具建议人:鲁文贤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1、致六安市城管局的司法建议书一份; 2、特快专递一份; 3、百姓畅言帖子一份;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