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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法院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邱某多达十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及安徽省省ZF门前等地区服毒或以服毒自杀相威胁闹访、缠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邱某在信访诉求已经依法终结的情况仍坚持信访,经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重点地区服毒或以服毒自杀相威胁,闹访、缠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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