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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后因被告郭某身体有病,原告鲁某多次带其到医院诊疗。2014年11月18日,被告郭某因“发现贫血20余年,伴胆红素升高近1年”入住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中医诊断系虚劳病、脾肾亏虚症;2、西医诊断为溶血性贫血、胆囊结石、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23天,病情好转后出院。之后,原告鲁某认为被告郭某故意隐瞒病情,加之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二人关系疏远,直至不堪共同生活成讼。
霍邱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经依法登记,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经年,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为被告所患疾病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告无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达完全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生活在一起的。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鲁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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