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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市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随之而来,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日益增多。日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进行了公开宣判。即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某医疗费3284.36元、误工费66096元、护理费12480元、交通费720元、伤残赔偿金164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9060.36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6826.04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66730.4元,合计136276.44元;被告六安市某医院赔偿程某鉴定费1900元。 网络配图 2015年2月25日13时10分,被告周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单王—郭店路双哑路口行驶时,与原告程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原告程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程某无责任。程某受伤后,两次入六安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花去医疗费65110.4元。其伤情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9000元,三期时间经重新鉴定为误工期54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20日,花费鉴定费1900元。
另查明:被告周某系被告六安市某医院的职工,其驾驶的小型客车所有人为六安市某医院,该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因侵权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依法按照安徽省城镇标准计算核实,被告应赔偿原告程某遭受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为252236.8元,因双方协商不成,故作出上述判决。(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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