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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具有此种情形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姨兄妹关系,属无效婚姻范围,经普法教育,原告撤回了起诉。
原告吴某(女)诉称自己与被告汪某(男)自幼相识,于1986年举办结婚仪式,婚后先后生育一子一女,几十年风雨走过。近年来,被告因外出务工对于家庭是不管不顾,对于自己也是冷言冷语,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虽经村委会及双方亲属多次调解,但效果甚微,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虽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因属事实婚姻,故具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经查原告吴某与被告汪某系亲姨兄妹关系,缺乏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有效事实婚姻的范畴,经当庭普法告知其双方婚姻属无效婚姻,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原告思考再三撤回了起诉。
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规定对于事实婚姻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离婚。但是事实婚姻必须符合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构成要件,当然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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