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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舒城一司机急送货超车,村部门前致一死一伤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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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货车驾驶员许某一清早载着满满一堆货物急着送向舒城某工地,在通过弯道多的村部门前道路急着超车,造成正在前方行驶的一对姐妹俩一死一伤。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7月2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某号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某号牌挂车,沿舒城县阙店乡境内某路由西向东驶至向山村村部门前弯道路段超车时,造成右侧同向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文某其挂车碾压当场死亡,及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及时拔打110报警,此时,舒城县公安局阙店派出所民警途经事故现场,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并拔打120急救电话,口头传唤被告人许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事故认定:许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许某亲属及车辆所有人耿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自愿达成书面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外,一次性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和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在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超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被告人许某与其车辆所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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