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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的刑事案件。案件的被告人俞某是一名“80后”的女子,2015年6月24日俞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捕。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6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俞某犯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俞某到张某位于霍邱县临淮岗街道的电玩城,趁店内无人,从吧台抽屉里盗走现金400元。2015年6月23日7时许,被告人俞某到刘某位于霍邱县临淮岗街道的母婴店,趁店内无人,从柜台抽屉钱包内盗走现金10000元。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俞某到戚某位于霍邱县临淮岗街道的家中,盗走钱包内的现金20元、港币500元、美元1元。2015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俞某到唐某位于霍邱县临淮岗街道菜市场的店内,从吧台提包盗走红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900元。2015年7月底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俞某到王某位于霍邱县临淮岗街道的店内,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200元。2015年8月初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俞某到顾某位于霍邱县临淮岗街道的家中,趁人不备,将客厅桌子上钱包内的现金2325元盗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俞某能坦白认罪,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陈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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