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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裕安区人民法院院长汇报,237号延期批复上面的印章涉嫌伪造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本人在诉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中,发现237号延期批复上面的印章与送给本人【通知】上面的印章异同,遂委托法院去南师大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之后,本人去公安机关、检察院报案均不受理。最后在网上报警发帖,也无人受理、答复。2015年8月3日,本人去安徽省公安厅上访,省厅即时接待受理,并指定六安市公安局督办。2015年8月6日,六安市公安局又指定金安公安分局督办。
金安公安分局介入,六安市住建委冒出第一枚印章损毁之说。在多次行政诉讼中,六安市住建委及其代理人、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均以“用力不均匀所致模糊而异同”为借口进行答辩。后经南师大鉴定为“异同”。二次质证中,被告及其法律代理人均持以OA自动化办公方式电子数据自动生存有差异为借口进行答辩。也从无有第一枚损毁印章之说词。
2015年10月27日,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向本人送达六金公【治】不立字【2015】14号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据是六安市住建委2013年7月24日所开的介绍信。
2015年11月2日本人向金安公安分局进行复议。
2015年12月10日,本人向金安公安分局送去了六安市住建委2011年6月13日所作的住建重【2011】43号延期批复。证明目的是证明住建重【2011】43号延期批复上面的印章与现在的六安市住建委所使用的印章完全相同。说明第一枚损毁印章之说是无本之木。
六安市住建委是国家机关,如果公章损毁了,有一定的法律程序。1、登报声明作废;2、公安机关销毁证明;3、形成批文使用新印章等。六安市住建委无以上最基本的法律程序,金安公安分局也无有力证据,怎么能证明第一枚印章是损毁之说?
安徽省公安厅指定六安市公安局督办,六安市公安局又指定金安分局督办,截止到目前,公安机关不出具书面文字对237号延期批复印章作结论。本人虽经努力索取,也是无果。
究竟谁是伪造者?究竟是谁维护伪造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因237号延期批复与2015年六安市住建委所作的245号延期批复上面的印章相同,其合法性难以确定。故此本人特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院长网上网下如实汇报!
此 致
本人:鲁文贤
二零一六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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