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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业务文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编辑日期:2015/9/15 编辑:研究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和纪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生的错案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生的错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生的错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二)权责一致,终身负责;
(三)严格程序,罚教结合。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为成员。下设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错案责任追究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虚假案件的;
(二)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或者丢失、过失损毁证据材料,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三)故意不予收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四)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有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八)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办理案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九)其它违背事实、法律和程序规定,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不完善、不明确,致使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三)因出现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致使裁判结果发生改变的;
(五)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承担错案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错案发现及确认程序
第八条 错案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的;
(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发现的;
(三)在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或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的;
(四)在办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抗诉案件中发现的;
(五)在办理当事人申诉、审查来信来访中发现的;
(六)在办理党委、ZF、人大、政协及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案件中发现的;
(七)在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中发现的;
(八)在办理网络媒体披露的案件线索中发现的;
(九)通过其它途径发现的。
第九条 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集到的错案线索进行分析。对涉嫌责任追究的,应当责成相关责任人就涉错事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
第十条 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错案责任追究报告,连同相关责任人的说明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确认。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议并形成纪要。对审判委员会审议确认追究错案责任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审议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中基层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对本院审判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的,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复核材料后,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答复。
第十三条 涉错案责任人为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在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本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追究错案责任。
第四章错案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十五条 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或多个环节共同导致错案的,应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主审法官独任审判造成错案的,由主审法官承担责任。
(二)合议庭作出裁决的案件,案件承办人意见正确,而合议庭改变承办人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坚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承办人意见错误而被合议庭采纳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错误意见的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合议庭(独任审判)意见正确,而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独任审判)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坚持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承担责任;合议庭(独任审判)意见错误而被审判委员会采纳造成错案的,由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承担主要责任,坚持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未如实汇报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做出错误评议、审议决定,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
(五)院长、庭长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指示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改变原来正确意见导致错案的,由院长、庭长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其他法院内部人员(包括法官、审判辅助及司法行政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导致错案的,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违规干预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经审判委员会审议确认为错案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错案认定情况、当事人申请复核情况及责任划分意见提交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当给予调离审判、执行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规定办理;
(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条 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已辞职、退休,其承担的错案责任涉嫌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已调离,错案认定法院认为依照本规定应当追责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错案调查情况及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追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对错案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后,应当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错案确认及处理情况报上一级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法律或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