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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认为与其夫王先生因感情破裂已分居已达两年符合离婚要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这起离婚纠纷一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张小姐诉称与被告王先生因感情不和已长期分居,无证据证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张小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0月份登记结婚,2014年8月份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在均在山东打工,因性格原因,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王先生不务正业,和朋友吃喝玩乐,家庭经济经常入不敷出,且所有家庭开支全靠原告一人支撑,原告多次劝告,被告没有丝毫改变。2013年11月份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搬走,就此分居。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对家庭毫无责任心,原告怀孕及生育期间由家人照顾,导致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王先生离婚,并抚养婚生女,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王先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未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而产生矛盾。原告诉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长期分居,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只要日后双方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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