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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别人为自己建造房屋,但为了早点建成新房,自己主动上阵帮忙,结过却致使他人受伤,最终在整起事故中即承担了发包人又承担了致害人的责任,担起了大责,悔之晚矣。
2015年被告陈某为了建造自家的小楼房,雇佣邻村的李某等十余人为自家施工。8月1日上午,陈某为了早点建成房屋,见人手有所短缺的他主动要求帮助开吊机进行运砖,陈某将一斗车砖运往三楼后,原告李某正在挂斗车缆绳之时,陈某启动了吊机将李某自二楼顶撞下致伤,后被送往霍邱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李某所受伤构成一个“八级”、一个“十级”伤残,为求赔偿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及“包工头”黄某承担责任。
经审理,黄某、李某十余人平时一起在农村包活,对于所得利益均进行平均分配(按工量),黄某并不是李某的雇主。而陈某作为该起事故中的“发包人”、致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有较大的过错,首先黄某、李某十余人组成的包工队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陈某在明知这样的前提下进行发包,存有选任错误;其次,李某的受伤是因为陈某操作机器不当所致,虽然李某对于事故的发生自身存有一定过错,但是陈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考虑到案件各方当事人毕竟都是老亲近邻的关系,法庭积极主动的做了调解工作,在审理查明的事实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晓以利弊,并着重做了被告陈某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32000元。(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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