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谭某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网络配图 2014年4月4日6时许,谭某驾驶大型货车,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公里处时,与相对方向杨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杨某死亡,轿车乘坐人陈某、杨某、曹某、周某受伤,二车受损。四原告当日被送往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陈某、杨某、曹某分别住院116天,周某住院294天,四人花去巨额医疗费。事故经霍邱县交警大队认定: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仁和司法鉴定所评定:陈某构成9级伤残,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周某构成3处10级伤残,休息期330日、营养期105日、护理期135日,后续治疗费120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四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己方各项损失。
因被告谭某在本起事故中负有刑事责任,经法院判决,目前正在服刑,法庭依法在监狱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谭某表示,四原告的诉请数额,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不足部分,同意将肇事车辆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于赔付。
挂靠公司作为被告,在应诉后始终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5000元,下余部分由被告谭某赔偿,挂靠公司对谭某所负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