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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想要离婚,可是实在没办法,被告经常不打招呼就从家走了,一连几个月没消息,讲她也不听,我只能来起诉离婚。”
作为原告,被问到为何要起诉离婚时,顾某是这样回答的。开庭时,因妻子何某一直未出庭,霍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顾某与被告何某是霍邱县宋店乡村民,2011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当年两人就生育了一个女儿。据顾某陈诉,婚后两人感情一般,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何某经常会突然失踪,没有任何消息,短则十几天,长的达数月之久。没有任何原因,回来之后也不作任丝毫解释。2013年11月份,被告再一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当庭要求抚养婚生女,并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
此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相处时间较短,属仓促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未能建立牢固的感情,加之被告下落不明,对家庭、孩子未尽到照顾、抚养义务,二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法院应予准许。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顾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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