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朋友打架,作为朋友的丁某从旁帮忙拉架、劝阻,本是好事,可是丁某却又在拉架过程中,看到朋友被打,脾气“失控”的他,拿起掼碎的啤酒瓶与人互殴,不但自己受伤,还致他人受伤而触犯了刑法。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7月15日21时18分许,经群众报警:在舒城某乡镇某娱乐KTV门口,有二、三十人在打群架,民警赶到现场处理,并扣押棒球棒一根、水果刀一把,就此案发。2016年1月份造成他人受伤的被告人丁某被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20时许,在舒城县某乡镇某饭店内,唐某(已行政处罚)、赵某与潘某某(已行政处罚)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发生打架,被告人丁某等人在旁拉架。双方被拉开后,唐某发现鼻部流血,遂回到某饭店对面其本人经营的娱乐商务会所内拿了一把水果刀前往饭店,丁某和饭店经营人张某某(已行政处罚)阻止其进入饭店,后唐某手中的水果刀被他人夺下,并被劝回。当夏某、张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得知唐某、赵某与他人发生冲突后,遂赶至饭店门前,持棒球棍,与饭店经营人张某某发生言语冲突而打架,一旁的丁某见状,遂持掼碎的啤酒瓶与张某发生互殴,致张某左侧面部和背部皮肤裂伤,丁某自己右前臂皮肤裂伤。事发后,公安机关民警接群众报警赶至现场处置,并依法扣押棒球棒、水果刀等物品。被告人丁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鉴定:张某左侧面部和背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被告人丁某右前臂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张某就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部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张某就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又被害人张某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有过错。综上,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方芳 赵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