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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金寨某乡镇机关一聘用制人员酒后驾车酿事故,被开除党籍还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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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酒后驾车回家,结果发生车祸,不仅自己受伤,还因此被开除党籍,受到刑罚。近日,经金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QQ截图20160229091958.jpg
网络配图
  现年55岁的陈某系金寨县某乡镇机关聘用制工作人员。2015年5月9日中午,陈某在妹妹家吃午饭,席间因经不住劝喝了几两白酒。吃完饭后,陈某驾车准备返回县城家中,当车行至江店新城区江环南路至金刚台路路段时,遇掉头行驶的杨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后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陈某也被送往金寨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6.293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醉驾入刑自2011年5月1日零时起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有关规定,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拘役是一种刑罚,如果是公职人员,一旦因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就意味着已经犯罪,面临的就是失去工作的结果,对个人工作、家庭生活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因小失大,悔恨终身。(记者 杨西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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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虽为自首,也不可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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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步错 就没有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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