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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奇闻!舒城一对新人在回 “洞房”途中因“红包”闹翻,新娘拒入“洞房”要解除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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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礼喜宴结束后,本应欢欢喜喜进入洞房,可这对年轻男女却在回 “洞房”途中,因双方亲友给付的“红包”而闹翻,新娘拒入“洞房”,新郎诉请解除婚约返还彩礼。近日,这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在法官悉心调解下,女方返还男方彩礼30000元。
QQ截图20160229134543.jpg
网络配图
    原告李磊诉称:几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吴曼,经过交往于2015年国庆期间举行婚礼,婚宴结束后,被告在回洞房途中,因和原告一言不合,就拒绝回洞房,吵着要回家,两方家人为此闹得不欢而散,被告父亲告知原告,被告不愿意再和他结婚,双方婚约就此解除。原告认为,因被告毁约,使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在与被告三年多交往中,为原告花费有十几万元,包括彩礼、婚礼、交往等支出的费用,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现起诉要求被告吴曼返还原告彩礼45000余元(包括订婚红包、项链、浪琴手表、衣服、烟酒等)、赔偿原告损失费用30000余元(包括喜宴、婚纱照、婚庆服务费、租车费等),共计76000余元。

    被告吴曼辩称:婚宴结束后,原告向被告要红包,并认为被告家今天没有给其红包而与其无理争吵…,双方多次争吵,也全是因为金钱;原告诉请的婚纱照、婚宴的钱自己也支付了部分,首饰、衣服也都丢在原告家了。双方交往期间,被告为原告耗费三年多的青春,原告也应当返还被告为结婚时置办的嫁妆及结婚等费用94000余元;并要求婚纱照片及结婚当天的录相要当被告面前销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10月份按农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登记领取结婚证。结婚当日,因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致使被告回娘家生活至今。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一定的彩礼款,为举办婚礼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通过法官释法析理,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吴曼一次性返还原告李磊彩礼款30000元。(方芳)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6-2-2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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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不是真爱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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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9: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花钱买媳妇吗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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