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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被告人商某为一名90后年轻母亲,却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伙同朋友栾某3次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并容留栾某在其住所及其家经营的宾馆内吸食毒品共8次。 网络配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商某伙同吸毒人员栾某3次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共计约2.3克。后商某容留栾某在其住所及六安市其家经营的宾馆内吸食毒品共8次。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商某在其丈夫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商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其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受本院委托,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前评估调查,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的规定,被告人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刘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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