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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步入花甲之年的程某起诉到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孙岗法庭,要求与妻子陈某离婚,但没有提供结婚证,法庭经审理查明,双方于1988年1月1日结婚,办理了简单的结婚仪式,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孙岗法庭承办法官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于1988年1月1日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属于事实婚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该案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不能和好,原告程某坚持要求离婚,法庭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秋月 来源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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