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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一施工车辆与出租车因超车发生争执,并产生言语和肢体冲突,乘坐施工车辆的黄某某打伤了出租车司机。因意气之争触犯法律,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坐的施工车辆与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在本市六舒路与大岗头交叉路口,双方因在道路上超车事宜发生争执,相互辱骂,继而撕扯,黄某某见状遂上前拳击被害人面部,致被害人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随公安办案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黄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其所在社区的矫正评估意见,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刘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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