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几天前,一篇关于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文章刷爆了朋友圈。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如今母亲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房管局要求小丽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跑到公证处后,工作人员则要求她把她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小丽顿时傻了眼,咨询律师才发现,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这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续父母的房产。       很多人看完这篇文后,纷纷惊呼:“这是真的吗?真的吗?”       不少人都对文中事实半信半疑,今天下午,六安新周报记者采访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证处和律师等,发现倘若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未将房产赠予子女,确实过世后其房产(遗产)等都有可能被兄弟姐妹参与瓜分,无法令子女全额继承。        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登宏告诉记者,他最近就接到了一个类似的案子,金安区一位老奶奶房子拆迁却一直不能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因为她老伴去世没有立遗嘱,其子女也想过户房屋引起争议,子女表示可以和老人合住,但房屋要过户在他们名下,而老奶奶则表示她还健在,房屋理应给她。        李登宏表示:“为人父母者上了50岁以后,最好都立个遗嘱,这样万一过世以后,方能确保遗产如自己心意分配,只要你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可立遗嘱,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立遗嘱,这样就不怕以后遗产或房产继承出现问题了”。        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就此案例评析:        一、独生子女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独生子女有上述情形的,即丧失了继承权,无法继承妇女的遗产。        另外如父母生前立下遗嘱不让子女继承的也可以导致子女丧失继承权。         二、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怎样继承遗产?        没有遗嘱的,继承人按照按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也就是说,在独生子女的父母的父母,即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在世的情况下,则大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遗产。         三、公证遗嘱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        公民死后,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3、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4、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5、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在有多个遗嘱的情况下,一般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多种形式的遗嘱并存时,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一旦立遗嘱人死亡,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可以持遗嘱公证书办理遗产继承,并可以凭遗嘱公证书办理相应的财产过户手续,对继承人来说是一种最简洁有效实现遗嘱人的意愿的方式。(六安新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