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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霍山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发现,女方钱某在婚后与他人保持婚外情并多次在宾馆开房,最终导致双方离婚并给予男方吴某精神抚慰金4000元。
2013年上半年,原告吴某与被告钱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4年8月份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底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吴某某。婚后初期吴某及家人对钱某照顾备至,所有家务活都不让钱某干,夫妻感情也不错。吴某在县城的一家公司上班,钱某也在另一家单位上班,工资都不低,加上吴某的父母带着两人的孩子,双方的夫妻生活也算是自由自在、有滋有味。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吴某发现钱某与其他男性在宾馆开房,双方发生争吵,吴某为了家庭和孩子原谅了钱某,并与钱某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如果女方钱某有再次出轨行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归吴某所有,孩子由吴某抚养,由钱某给付抚养费10万元并赔偿吴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星期,钱某又在宾馆与他人开房,被吴某发现,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导致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同意离婚,孩子归吴某抚养,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钱某赔偿吴某精神抚慰金4000元。(霍山县法院 余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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