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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自有车辆交于儿子使用,不想儿子竟悄悄地将车辆质押用于借款。父亲知道后要车未果,遂将儿子连同借款人一起告上法庭请求认定合同无效。5月16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维护了实际车主的合法权益。
老方平日里外出工作很少在家居住,于是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儿子小方使用。2015年9月,小方因急需用钱,就找到自己朋友徐某,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小方擅自以老方名义出质车辆对该笔借款担保。11月以后,老方得知自己车辆被质押的事,就找到徐某要求归还汽车,徐某认为自己是车辆的质权人,有权对其扣留,双方发生争议遂起诉至法院。老方认为,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小方擅自以自己名义与徐某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属于无无权代理的行为,事后两份合同并没有得到自己的追认,所以都应该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方未经老方的同意,以老方的名义将车辆质押借款,损害了老方的利益。签订合同时,老方没有到场,也没有出具委托书,不符合代理的构成要件,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同时,徐某出借50000元,小方已经实际使用,徐总和小方借款事实成立,系另一法律关系,老方认为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杜超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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