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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晚,一男子与朋友聚会多喝了几杯,第二天驾车上高速,被查出醉驾,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6年4月19日8时40分,梁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广高速公路从阜阳市颍上县往霍山县方向行驶,行至霍山收费路口准备交费时,被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讯问,梁某承认头天晚上和几个朋友在一起聚会,喝了一瓶二两五的劲酒,还有四听啤酒。第二天一早梁某意犹未尽,喊参与吃饭的一朋友叶某开车一起到霍山游玩。梁某自己没有驾驶证,他从南照上高速以后沿济广高速一路驾驶到霍山道口,下高速准备交费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其无驾驶资格却在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均应从重处罚。鉴于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梁某拘役一个月,罚金六千元。(詹辉荣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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